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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71****79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634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凤云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韩凤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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