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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鸿发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瘳中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82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97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4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铁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证金315,475.20元;二、被告上海铁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475.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的标准,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海铁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损失18,000元;四、被告海南鸿发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对上海铁平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原告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8元、保全费2,2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910元,由被告上海铁平机械有限公司、海南鸿发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9,806元,由深圳市兴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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