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39438-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841号 |
| 案号 | (2020)苏0591执22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47248.04元,以及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7970元;三、被告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对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560元,由被告苏州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惠芬、邹成华、沈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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