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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13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济民初字第00304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3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阳、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顾大鹏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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