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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13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487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1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万东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00万元及截至2016年11月15日逾期利息1240526元,并给付原告南京万东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41024元,减半收取20512元,由被告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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