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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13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29号
    案号 (2015)宿中执字第00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5
    发布日期 2015-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心血管病医院与被告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存放于原告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心血管病医院内的医疗设备; 三、被告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心血管病医院定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心血管病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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