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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25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4号
    案号 (2020)琼9701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1272889.4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至2015年7月20日,利息(包括罚息)共1607793.53元、复利31110.16元。自2015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649288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再上浮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罚息)计收复利;以本金人民币18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再上浮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罚息)计收复利;以本金人民币67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再上浮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罚息)计收复利}; 二、沈旗卫、江秀红在人民币5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4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58.96元,由海南丰兴精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旗卫、江秀红、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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