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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贝尔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87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4民初4278号
    案号 (2018)粤0304执42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11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1月16日为利息54031.25元、罚息0元、复利0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邓惠玲名下所有的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金地网球花园12号楼1-7A(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39593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邓慧玲、被告郑长春、被告深圳市贝尔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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