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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环佛冈罚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20日,佛冈县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佛冈县石角镇莲塘村的佛冈龙清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监测口(排污口编号:FQ-00372)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粤环分析HY字(2020)第2011-10号〕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烟尘)折算浓度为>222.7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01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678mg/m3、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1.78×103mg/m3,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锅炉限值的>10.14倍、4.74倍、3.52倍和7.90倍。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5
    决定机关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