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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2407****06X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5393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2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79,575.2元,逾期利息26,595元,合计2,306,170.2元,并以代偿的2,279,575.2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算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第二被告黎平、第三被告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欧阳玲、第五被告吴园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廖学刚所有的房产(位于新余仙来东大道房产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231913号,余国用(2008)字第8261号)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62元,由被告廖学刚承担,被告黎平、被告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欧阳玲、被告吴园子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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