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伟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3****79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2008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2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彭晓昀、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朱建芬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9率12%计算),随本结清。二、彭晓昀、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建芬律师费4万元。三、朱建芬有权以无锡伟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无锡市胜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优先受偿。四、驳回朱建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已由朱建芬预交),由彭晓昀、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朱建芬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彭晓昀、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彭晓昀、无锡智成极光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瑞德信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达昀星合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朱建芬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0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