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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267****23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11民初670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55%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18日;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82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上海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西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怀宁新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西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怀宁新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00元,由被告安徽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西锐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怀宁新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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