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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本草堂天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元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447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瀍民初字第760号
    案号 (2017)豫0304执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瀍河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被告截止2015年4月6日,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元;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8月31日,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以未偿借款金额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四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520000元,其中420000元为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部分利息,100000元为原告所支付的本案律师代理费; 三、四被告自2015年8月起三个月内,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不少于500000元(先全额付息,剩余部分为本金,下同);自2015年10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不少于1000000元; 四、四被告如未依约还本付息,除按年利率24%连带支付利息外,另按该利息的一倍连带支付违约金; 五、担保人马松利自愿对以上一至五项内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在原告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姚福来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实现之前不处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559.0667万股股份),不在财产上设定任何负担或他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质押等),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自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之日起30日内,若上述债务人未全额清偿致使原告姚福来的债权未全部实现,担保人马松利自愿以其在洛阳本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抵偿姚福来的债权(该抵债股份以2.0元/股的价格计算,马松利于符合法定条件时办理转让手续,溢价收益全部归姚福来所有,税收承担按法定办理),姚福来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以股抵债以及决定抵债的具体数额。 七、原告承诺收到前述第二项约定的520000元人民币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洛阳本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洛阳吉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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