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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睢市监罚〔2020〕D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睢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海亮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七千元整(7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2
    决定机关 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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