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康源种植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2856****785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7民初341号 |
| 案号 | (2021)冀0407执1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康惠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按月利率6.3‰计算,2019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扣除已归还利息10015.24元); 二、被告邯郸市康源种植有限公司、马红亮、李红霞、马晓栋、刘向明、马国平对被告邯郸市康惠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康源种植有限公司、马红亮、李红霞、马晓栋、刘向明、马国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康惠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5元,减半收取计12017.5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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