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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1-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1816:40:00,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城街道东台路东门浦桥处现场,当事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在海城街道东台路东门浦桥处现场向温瑞塘河排放泥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局海城中队2020-01-17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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