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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开公(天)行罚决字[2019]51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使用雷管和乳化炸药时,未及时发现盲炮,致未引爆的乳化炸药和雷管丢失在碎石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6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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