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治)行罚决字[2018]103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1月17日,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检查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庄桥村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发现该储存库没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规定,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没有达到最低要求的30天。2018年1月18日温州市公安局指定永嘉县公安局管辖本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6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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