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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嘴山市双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31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石惠民初字第750号
    案号 (2015)石惠执字第00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5
    发布日期 2016-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嘴山市双双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博借款1000000元。于2014年8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11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2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若被告石嘴山市双双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笔,原告王博可就上述全额款(100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律师代理费700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双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博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72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嘴山市双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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