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井边湾乡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晓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592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11民初1913号
    案号 (2018)鄂0111执3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井边湾乡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湖北井边湾乡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原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湖北井边湾乡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