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井边湾乡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富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592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15号 |
案号 | (2018)鄂0921执恢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包括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协议书以及两份收据等一系列证据可表明其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且与被告就赔偿达成了初步意向;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和证据二无论是在关联性和证明力程度方面均只能表明原告是在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并不能达到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故对于被告的有关原告在本次受伤中存在过错的质证意见以及辩论理由,本院均不予以采纳。即原告对自身在提供劳务工程中所受到的损伤不存在过错,故由被告井边湾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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