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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友利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姚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8220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都刑二初字第00049号
    案号 (2017)苏0903执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盐城邦宁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盐城营惠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盐城尼顺心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单位盐城友利邦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单位盐城盈顺来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 七、被告人温欢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九、被告人王健代单位退出的及被告人温欢欢退出的违法所得(现存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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