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悦晨塑料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民存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8697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5民初19644号 |
| 案号 | (2017)沪0115执175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 发布日期 | 2017-08-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民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4,926.18元; 二、被告陈民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044,926.1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如被告陈民存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陈民存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2006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陈民存继续清偿; 四、被告尤央央、上海悦晨塑料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民存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央央、上海悦晨塑料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民存追偿。 案件受理费31,159.40元,公告费1,340元,共计32,499.40元,由被告陈民存、尤央央、上海悦晨塑料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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