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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臧佳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020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1民初3472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6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7-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向吕通云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1月24日期间的工资6844.4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向吕通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960.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向吕通云支付2014年和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887.54元; 四、驳回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琪烨鞋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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