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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句容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3MA****PU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882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句容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德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自2018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自2018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德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句容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句容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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