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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辉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131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07252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1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213528.09元及该款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违约金75万元; 二、被告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袁琳、赵敏、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顾建国对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向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川省资中县境内的工业用地三宗[资中国用(2007)第04469、04470、04471号]、生产用房(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0705172号)、商业用地[资中国用(2008)第01485号]、商业用房(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080042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且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就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财产仍不足以实现案涉债权的,则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有权对以下担保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1、被告赵敏所有的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1栋8层3号房屋(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992603号);2、被告冯军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3、被告吴德君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4、被告姚孝芳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5、被告张桂芳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6、被告钟声持有的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被告赵敏、冯军、吴德君、姚孝芳、张桂芳、钟声在以其上述财产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顾建国、袁琳、赵敏、钟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5911元,由被告四川汇源农业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犇牛发展有限公司、冯军、雷辉秀、吴德君、罗玲、姚孝芳、张桂芳、顾建国、袁琳、赵敏、钟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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