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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化)应急罚〔2021〕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7-08对你(单位)涉嫌在2021年5月17日对存在一氧化碳、氮气的水煤浆净化装置倒脱碳进口管线加装盲板作业时,安排的监护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监护,未为现场作业的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名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导致了施工人员张跃丰在作业过程中中毒一事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5月17日对存在一氧化碳、氮气的水煤浆净化装置倒脱碳进口管线加装盲板作业时,监护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监护,未为现场作业的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9)第7.4、第7.5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QG/SMHG12.20-2017)第6.5、6.7条相关规定。\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跃丰的《反映材料》一份,证明张跃丰向我局举报你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马亚明、水煤浆车间副主任邵国豪、安环部经理王琪、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作业班长杜雪峰、员工侯克学、举报人张跃丰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1年5月17日在对水煤浆净化装置倒脱碳进口加装盲板作业过程中,存在监护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监护、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违规情况;","你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SMHG12.20-2017)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制定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品;","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在证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内。"]\n本机关于2021年0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对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你公司的该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形。\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8b66\u544a","name":"punish_type1"},{"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