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化)应急罚〔202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9·12”亡人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9月12日下午13:55左右,位于宁波石化开发区北海路1515号的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在停产维护过程中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剧烈燃烧,并伴有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9.1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镇政发〔2019〕43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2月28日对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管;对作业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交叉作业安全风险落实管控措施,作业前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对布置的涉及特殊作业的工作未及时跟踪进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实施闭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证据一:马亚明等11人的询问笔录共11份,证明你(单位)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管;对作业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交叉作业安全风险落实管控措施,作业前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对布置的涉及特殊作业的工作未及时跟踪进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实施闭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2、证据二:《宁波市镇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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