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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1155****38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03民初535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恢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银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7年8月10日为435063.3元;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合同编号流借字第2016169100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银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若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银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4#厂房(皖2016宜高抵不动产证明第000026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7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赵永刚、孙媛对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9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永刚、孙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63845元,减半收取计31922元,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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