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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1155****38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11民初2732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8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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