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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76****94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3民初6719号
    案号 (2019)津01执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2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205313.71元,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二、被告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强、胡伯亮对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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