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地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旭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737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武民商初字第132号 |
案号 | (2009)武执字第000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9-02-09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地大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08年1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6.3‰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30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长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6.3‰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上述款项武汉地大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11月10日前偿还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万元,2009年3月31日前偿还500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2009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万元,余款500万元及所欠利息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三、如果上述还款计划任何一期没有按期履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不受前述还款时间、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由武汉地大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湖北地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刘汉华对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地大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地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汉华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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