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566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6623号 |
案号 | (2018)皖0103执1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292663.58元(利息124441.91元,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罚息123074.78元,罚息自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2016年2月2日,复利45146.89元,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松华、吴爱瑾、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保全费19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松华、吴爱瑾、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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