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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5661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法商初字第272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505008.06元及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5008.0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8436元,减半收取9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4218元,由金德公司、正果公司共同负担(中兴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应由金德公司、正果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金德公司、正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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