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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0460****7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217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晓东人工费265000元;二、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晓峰所欠的上述人工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晓峰、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晓峰和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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