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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0460****7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6民初09098号
    案号 (2019)沪0116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借款本金29,326,978.34元、截止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127,419.16元、逾期利息291,171.06元及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9,326,978.34元为基数、复利以127,419.16元为基数,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加收40%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则逾期罚息利率按照涉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二、如果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协议,以“沪2016金字不动产证明第18000240号”抵押权登记证载明的房地产(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128弄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如果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可与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协议,以“沪2017金字不动产证明第18004388号”抵押权登记证载明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128弄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张加根、严秋娣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谭云丰、董玲峰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448元,由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加根、严秋娣、谭云丰、董玲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世安海昇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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