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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安监罚〔2018〕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单位移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3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将煤气柜、鼓风机区域设备常规检修作业发包给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后,未有效落实对杭钢动力有限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无。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能源环保部煤气柜、鼓风机站区域设备常规检修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将部分检修作业发包给杭钢动力有限公司;  3、询问笔录3份,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对外包项目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本机关于2018年0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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