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858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3民初74号 |
案号 | (2016)苏1203执5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支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7日,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2015年1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8.9%计算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525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娟、陈峰、钱玉明、余萍、泰兴市延龄老年公寓对上述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娟、陈峰、钱玉明、余萍、泰兴市延龄老年公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0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600元,由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娟、陈峰、钱玉明、余萍、泰兴市延龄老年公寓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6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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