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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振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58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商初字第1348号
    案号 (2016)苏1202执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6-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截止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1073575.53元及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25%计算),并赔偿代理费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江苏振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玉明、余萍对前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41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0020元,由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振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玉明、余萍共同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诸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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