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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嘉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一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102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6105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嘉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岩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10%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惠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苏州嘉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惠平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嘉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惠平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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