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新洲)质监罚字[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现查明,2019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其仓库内有两辆托盘堆垛车(产品编号分别为DB12102、DD10263)正在通电,具备使用功能且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处于在用状态。本局因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托盘堆垛车一事而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增洲)质监特令[4401(831905)第(0787)号,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2、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3、于2019年6月6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本局新洲市场监督管理所。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也未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托盘堆垛车。由于当事人一直未提供涉案托盘堆垛车的有效检验报告,涉案托盘堆垛车一直停放在当事人仓库中并处于在用状态,本局认定上述托盘堆垛车为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为涉案托盘堆垛车的使用管理者。2019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发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5月22日前到本局新洲所配合调查处理,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发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为止,当事人仍未到本局配合调查。上述两次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均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他人配合检查及签收相关文书。增城区新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事员李泽森、李国豪全程陪同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作为见证人见证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留置送达执法文书。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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