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78****01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9844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24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3601177】。一、被告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添确认拖欠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374776.88元;被告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添同意支付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本金和利息共计380000元,该款项分十期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每月30日前偿还38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方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直接转账至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江门市蓬江区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账号:20120351090248021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三、如被告方有任何一期未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按照原诉讼请求(即加工费本金374776.88元,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扣除被告已付款项的标准计算。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615.42元,由被告中山市联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添负担,并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宇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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