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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营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资金业务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集中度风险2.向壳公司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且未严格执行统一授信制度、发放用于置换他行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以贷收贷及以贷收息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七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6
    决定机关 营口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白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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