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澄市监处[2019]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没有予以制止。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8 |
决定机关 |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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