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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三夫天越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卫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031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06164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5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刘颖借款本金2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45万元、150万元、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分别自2014年3月16日、2014年4月2日、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三夫天越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卫国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三夫天越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卫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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