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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农林(种子)罚决字〔2017〕第2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叁佰元整(¥23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三门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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