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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62175****39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621民初663号
    案号 (2020)川1621执1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借款本金10,898,679.35元,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在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基础上加265BP执行计算支付利息,并按在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基础上加265BP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利率; 二、被告彭显德、任小兰、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对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池县工业园区的岳国用(2012)第021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83号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06)第4073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44130号】、岳池县普安乡斜石坝村七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1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449号】、岳池县排楼乡一村七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9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75号】、岳池县花板乡一村五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7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450号】、岳池县嘉陵乡一村三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4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447号】、岳池县平安乡四村二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0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77号】、岳池县坪滩镇保华九村八组、十一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3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81号】、岳池县西板乡一村七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5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446号】、岳池县苟角镇高寺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8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85号】、岳池县赛龙乡十村五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8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96号】、岳池县乔家镇画壁一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7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80号】、岳池县坪滩镇新华乡五村一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9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93号】、岳池县兴隆镇十一村六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4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89号】、岳池县秦溪一村一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30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95号】、岳池县中和镇三村七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5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79号】、岳池县石鼓乡四村四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23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83号】、岳池县断桥乡七村六组土地及房屋【岳国用(2012)第02416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32790号】在拍卖、变卖和折价时享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内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9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负担2,500元,由被告四川省岳池县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担86,492元,被告彭显德、任小兰、重庆市金德茧丝绸有限公司对86,492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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