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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0173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47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20-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和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22日至还款之日止计付),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元盛控股有限公司、张亚伶、张斐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和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10元、保全费人民币200520元,由被告深圳市和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元盛控股有限公司、张亚伶、张斐光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交,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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