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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雪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996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11民初291号(2016)赣011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11执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利息、综合费用的计算:以100万元典当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分别按0.133‰/日、0.9‰/日计算;以100万元典当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二、若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设定的抵押物;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1号仓库(第1-2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400015401号)、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锅炉房(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400015402号)、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生产车间(房产证号:洪房权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400015403号)、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干煤棚(第1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400015404号)、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2号仓库(第1-2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400015405号)、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研发楼(第1-4层)(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400015406号)的房屋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邓雪荣、袁桃英对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二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邓雪荣、袁桃英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6元,由原告江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7元,由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共同负担14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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