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2〕1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0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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